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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逐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号)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制定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加快推广本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指建筑垃圾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建筑废弃混凝土。

  2.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以下简称“再生产品”)最重要的包含再生集料路用基层无机混合料等建筑垃圾再生骨(集)料;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砌体材料、铺装材料、自密实填筑材料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集)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回填土、碾压型固化土、流态型固化土、绿化造林用土、再生砌块砖等利用经处理后的工程泥浆、渣土生产的填筑材料、种植土及建材产品。

  3.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利用建筑垃圾再生骨(集)料或经处理后的工程泥浆、渣土生产建材、填筑材料、种植土的企业。

  4.加强再生产品原材料成分管控。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再生产品原材料标准,对其成分进行严格管控。再生骨(集)料不得混入泥块、金属、木材、塑料、石膏等杂质、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经处理、用于再生产品生产的工程泥浆、渣土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再生产品原材料有害物及放射性指标需符合有关产品的国家标准。

  5.再生产品原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上海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指南(试行)》中对应再生产品的骨料标准;自密实填筑材料的原材料应满足现行区域标准《建筑垃圾与工程泥浆再生自密实填筑作业规程》(DB31/T1483-2024)要求;工程泥浆、渣土再生产品的原材料应满足《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DG/TJ08-2474-2025)要求。

  6.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配备符合再生产品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要求的内部实验室及检测工作员,再生产品经检测合格、具备质量保证书后方可出厂。

  7.再生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再生骨(集)料应用要求(详见附件)生产再生产品,并建立再生骨(集)料、渣土、泥浆采购及应用台账(包括采购合同、转账凭证等资料)。

  8.在技术指标契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绿化林业、交通水利、市政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领域,率先推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应用部位及执行技术标准参照《上海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应用指南(试行)》《建筑垃圾与工程泥浆再生自密实填筑技术规程》《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等。

  10.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在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及项目概算批复要求的前提下,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的基本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说明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及性能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中是否涉及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11.施工单位理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确保在指定工程部位按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应用再生产品。再生产品进场验收环节,实施工程单位应将再生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再生产品检验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纳入报验资料并再生产品使用台账,监理单位应审查再生产品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单位加强再生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监理单位严把施工质量验收关,对未按规定使用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实施工程单位及时纠正。

  12.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养护工程的再生产品使用情况做监督抽查。

  14.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建筑垃圾处置、再生产品生产和应用企业组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研究和技术合作,参与国家、行业、区域标准的制定,拓展再生产品应用场景范围和领域,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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